《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法律法规网 作者:小柯
来源 来源: 政府  法律法规网 时间: 2020-05-02 10:08:12  评论(/)

为规范行政检查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经充分研究论证,省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需要。

近年来我省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在一些地方或者领域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检查任性和检查扰企、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问题,对我省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去年以来国家层面陆续出台《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提出新要求。省委也刚刚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出台《办法》,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着力提升政府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造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意义重大。

(二)完善行政执法规范的需要。

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均明确要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目前,国家层面对行政检查行为尚未立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尚未出台统一的行政检查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行政检查办法,依法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部署,推动广东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的需要。

(三)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信息化必须以规范化、标准化为前提。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我省正依托“数字政府”云平台,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种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抓紧推进“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设。《办法》依法明晰行政检查基本流程和行为规范,是推进行政执法“两平台”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二、《办法》的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6.《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8.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

2019

27号);

9.《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

10.《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行政检查的定义和原则。

第二条、第三条明确行政检查的适用范围和定义。第四条明确行政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第五条规定了依法实施、权益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检查原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检查职责。第八条规定发生或者预警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行政检查应急措施。第九条明确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共享。

(二)确定行政检查的组织要求。

第十条规定了执法重心下移。行政检查权原则上由法定最低一级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第十一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部分行政检查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第十二条明确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对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治理的,被多次投诉举报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以及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检查对象或者执法事项,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检查。第十四条设定了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信用优良的检查对象,可以减少检查频次。第十五条设定了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第十六条设定了合并检查、联合检查、跨区域检查等行政检查的组织方式。第十七条规定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时,明确合并检查、联合检查的情形: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多项检查并且内容可以合并完成的,原则上应当组织联合检查。第十八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可以组织开展跨区域检查,同时应对外公开发布跨区域检查有关信息。

(三)明确行政检查的实施规范。

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可以通过信息共享、“

互联网+监管

”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形。第二十条规定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检查的基本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检查原则上不通知检查对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检查的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开展行政检查,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行政检查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检查中需要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检疫、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依法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并出具《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回避请求的处理方式。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检查的不同处理情形。

(四)明确保障检查对象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检查应平等对待检查对象,充分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禁止行为。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检查中不得重复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禁止检验扰民。其他行政执法主体能够采用法定检验、检疫、检测、技术鉴定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检验、检疫、检测和技术鉴定结果的,应当直接采用。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得以实施行政检查为由,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变相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三十七条规定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依法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检查中应当加强企业权益保护。依法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五)明确行政检查的风险评估。

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检查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检查可能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及时进行柔性执法风险评估。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应当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检查过程中引起不稳定因素或者造成社会负面舆情等执法风险的,应当及时应对、妥善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六)明确行政检查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组织行政检查的责任追究方式。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实施检查的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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